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业务知识学习(三)从计划专营到行政许可 我国农药管理制度的演变 2024-07-26 16:29:37| 分类: 学习园地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随着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农资也从专营走向开放市场与行政许可经营,经历了几次较大的政策与法律调整,农药法规始终围绕药品安全这个核心,新的农药经营行政审批事项在以后较长时间内会基本稳定
第一阶段:实行农资专营制度1992 年以前,农资实行计划供应和专营制度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农资市场实行“一主两辅”,国务院 1992 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0 号),农资经营实行“一主两辅”,即以供销社农资公司为主、农业“三站”(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和生产企业为辅,农药开始出现多渠道经营,但继续保持专营制度
第二阶段:实行农药行政许可制度1997 年,国务院第 216 号令发布《农药管理条例》,国家鼓舞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并对经营农药实行资格限制,规定七大经营主体、四类必备条件
即经营农药的机构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同时须具备 4 个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即:(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1999 年农业部 20 号令发布《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