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遇到合同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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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进展,从保管业中进展、壮大起来的特别营业
近代以来,仓储业日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大,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
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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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
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
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纳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纳口头形式无论采纳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