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代理记账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法律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三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四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五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六条 本公司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本公司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