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促进消防户籍化监管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了仔细贯彻《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46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政发〔〕74号)精神,不断创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水平,建立健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全力推动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为每个重点单位设置一个专用账户,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要求重点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及时记录日常动态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情况,并积极利用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自动统计分析功能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实行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全面法律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实行动态监督,严格审查重点单位报告备案文件,及时录入消防监督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消防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主要内容 (一)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要组织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通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了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作部署和对本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法律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二)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重点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