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00 年 12 月 1 日,肖某乘坐某客运公司一普通大客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 R324KM+300M 处时下车,从右至左横穿公路,在逆向主车道上被迎面而来的一辆小轿车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大客车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客运公司在向受害人肖某家属赔偿损失后,依据其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客运公司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不是所保车辆直接引起的,因此这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客运公司认为拒赔不合理,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客运公司在致肖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因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当承担赔偿肖某损失的责任
客运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原、被告双方在对该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上发生争议,即对该赔偿责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有分歧,应根据《保险法》第 30 条的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送达后,保险公司不服
问题: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某运输公司司机王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在山路上行驶,忽遇路面滑坡,车辆顺势滑至坡下 20 余米处,所幸王某没有受伤
王某小心下车,发现车子还有可能继续下滑,就从工具箱中取出千斤顶,想把车子的前部顶起来防止其继续下滑
就在王某操作千斤顶时,车辆突然下滑,王某躲闪不及,被车辆压住,导致腰椎骨折
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公司业余员在核赔时发现该车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逐告知运输公司对于王某的伤残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运输公司则认为,王某是在对车辆施救过程中受的伤,其伤残费用应属于“施救费”,应在车损险的保险赔付范围内,并申请在车辆修复金额之外单独计算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拒绝了运输公司的要求,运输公司逐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