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增强我院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感,促进尽职尽责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和我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要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严格区分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二、责任追究内容
不仔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导致本科室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严重,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本科室或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纪律,乱收费,隐瞒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违反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五不准”、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使其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猎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对科室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不查,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需要追究的问题
三、 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诫勉谈话;(二)通报批判;(三)纪律处分;(四)组织处理;(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 责任追究的认定(一)领导责任认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要追究具体责任人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问题发生前,未开展有关教育,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力
对科室监督管理不到位,廉政建设情况掌握不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
对科室发生的违纪问题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
(二)直接责任认定1
凡属领导干部失察、失管,要求不严,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负直接责任,科室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由科室集体讨论决定而发生问题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由个人决定或批准而发生问题的,决定或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办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