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第1页共7页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