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目录 一、 概述 二、目的 三、 范围 四、定义 五、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确认 六、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初始计量 七、初始确认以后的计量基准处理方法 八、揭示 九、 生效日期 一、概述 《国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1993 年 12 月修订) IAS 16–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首次生效时间 1995 年 1 月 1 日 最新修订时间 2004 年修订 修订历史 • 1993 年 12 月修订; • 1998 年修订; • 2004 年修订, 生效始自 2004 年 3 月 1 日
同 时废 止 • 1981 年批 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
本 法规 当 前 有 效 二、目的 本 号准则的目的是 规 定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的基本 问 题 是 资 产确认的时间、其 帐 面 金 额 的确定、与 它 们 有 关 的需 确认的折 旧 费 用 , 以及 对帐 面 金 额 的其 他 损 耗 的确定和会计处理
本 号准则要 求 一项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 其 满 足 “编 制 和呈 报 财 务 报 表 的结 构 ”中 对 一项资 产的定义和确认标 准时确认为 资 产
三、范围 1. 本 号准则适用 于对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 除非有 另外的国际会计准则,要 求 或允许采用 不同 的会计处理方法
2. 本 号准则替代于 1981 年批 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
本 号 准 则 还 替 代 1976 年 批 准 的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第 4 号 “折 旧 会 计 ”中 有 关 不 动 产 、 厂 房 和 设 备的 折 旧 部 分
本 号 准 则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