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241药剂科2011-5-30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高强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10/20/242药剂科2011-5-30处方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第2条处方定义10/20/243药剂科2011-5-30处方管理办法第4条处方开具原则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10/20/244药剂科2011-5-30处方管理办法第6条处方书写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10/20/245药剂科2011-5-30处方管理办法第6条处方书写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10/20/246药剂科2011-5-30处方管理办法第9条处方权限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10/20/247药剂科2011-5-30处方管理办法第14条处方开具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10/20/248药剂科2011-5-30处方管理办法第15条处方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10/20/249药剂科2011-5-30处方管理办法第16条药品采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10/20/2410药剂科2011-5-30处方管理办法第17条:药品名称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10/20/2411药剂科2011-5-30处方管理办法第18条处方的有效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10/20/2412药剂科2011-5-30处方管理办法第19条处方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10/20/2413药剂科2011-5-30处方管理办法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21条:申购特殊管理药品手续10/20/2414药剂科2011-5-30处方管理办法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23条:特殊药品处方剂量10/20/2415药剂科2011-5-30处方管理办法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23条:特殊药品处方剂量10/20/2416药剂科2011-5-30处方管理办法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