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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信用卡有奖消费合同纠纷案原告律师代理词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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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全国首例信用卡有奖消费合同纠纷案原告律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珏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收集了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仔细听取了本案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因此,对本案事实我已有了一个清楚而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下面我就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等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本案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法庭采纳:一、本案原告及其丈夫、母亲持银联卡在华诚超市、上海华联超市、苏果超市、家乐福超市四家特约商户刷卡消费交易 109 笔(次)的民事交易行为,合法有效。 1、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刷卡交易当时,已对双方协议的条款进行了变更并用行为予以了确认。经过法庭调查,事实证明,上述 109 笔交易的钱款,已由被告从原告的龙卡资金帐户,全部划转给了相关商户,原告也从相关商户那里得到了相应商品或服务。银行、商户,在原告的丈夫或母亲代原告在 POS 单上签名时,银行、商户未当场提出异议,当原告或其丈夫或其母亲将银联卡密码(系原告告诉丈夫或母亲)输入银联机器后,银行将原告帐上相应资金划到相关商户帐上,商户又将有关服务或商品提供给了原告或其丈夫或其母亲,上述行为所涉各方,至今没有一方对这 109 笔交易提出过无效、要求解除、撤销的意思表示,这一系列行为表明:银行、商户、原告及原告的丈夫、母亲各方,对上述刷卡、输密码、划款、签名、交货收物或提供、接受服务的行为,在刷卡消费当时,均是认可的。按被告刚才庭审中陈述所讲,由于银行与商户之间存在协议,商户应该为银行核对持卡人的签名,也就是说,商户这时是作为银行的代表对交易时签名的变更进行了核对确认的,它也说明银行与原告原先签订的由持卡人本人签名的协议条款,在这时已经改变了。具体地讲就是:商户与银行用默认行为,银行更是用划款行为、原告则是用告之密码的行为,共同认可了交易当时并没由原告本人签名,而是改为由原告丈夫或母亲作为代签人签名,来促成当时的民事交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 66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 77 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上述情况系合同双方用各自行为,共同一致地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变更并予以确认。故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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