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团安全系统业务培训2014年8月29日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1、吊篮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3、移动式操作平台吊篮脚手架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4〕4号“京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般来说,以北京市住建委名义下发的一般性通知、文件等以“京建发”为发文字号;以北京市住建委名义下发的办法、法规等文件的以“京建法”为发文字号;已经涉及到法的层面。吊篮的应用范围吊篮是建筑工程高空作业的建筑机械,作用于幕墙安装,外墙清洗。吊篮是一种能够替代传统脚手架,可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并能够重复使用的新型高处作业设备。建筑吊篮的使用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在高层多层高建筑的外墙施工、幕墙安装、保温施工和维修清洗外墙等高处作业中得到广泛认可,同时可用于大型罐体、桥梁和大坝等工程的作业。使用本产品,可免搭脚手架。使施工成本降低,施工费用为传统脚手架的28%,而且工作效率大幅提高。吊篮操作灵活,移位容易,方便实用,安全可靠(按标准、规范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吊篮的组成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加强对吊篮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一直以来就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大问题,高处作业吊篮已成为高处坠落事故的一大危险点,北京市住建委对北京市高处吊篮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从吊篮租赁、进场验收,到安装使用及拆卸退场全过程受控。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同时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注:1、DB11/945-2012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中2.5.42.5.52.5.62.5.72.5.82.5.92.5.102.5.11共8条涉及,其中3条为强制性条款;2、JGJ202-2010中第5、8.2章节涉及,其中5.2.115.4.75.4.105.4.135.5.88.2.1为强制性条款。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吊篮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明确监管部门第四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资质审核)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劳务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除外)不得租赁吊篮用于工程建设。该条对吊篮的入场手续、合同内容及吊篮的使用范畴作了明确要求(严禁从个人手中租赁)。其中带下划线的部分是要求非专业单位不得租赁使用吊篮(吊篮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可减少违章行为的发生)。第五条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GB19155-2003第7章检验规则),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本条从吊篮制作工艺着手,消除因吊篮自身原因带来的不安全隐患,红字内容与DB11/945-2012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中2.5.4强条内容一致,严格执行。2.5.4严禁使用自制式吊篮架进行作业。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手动、脚踏吊篮)(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不得超出使用寿命)脚踏吊篮(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检测报告、制作工艺不合格)(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绳、安全锁扣、配重、配重锁、保险、限位装置等)本条是对第五条“不合格产品”进行的解释和具体说明。配重限位第七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