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招商代理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公寓 项目进行招商(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签订合同如下,以资信守
一、合作方式和范围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 公寓 项目的招商(租)代理,该项目位于 深圳市宝安区 沙井宝安大道号 ,租赁面积共计约 平米,总 215 共套
二、合作期限本合同代理期限为 4 个月,自项目整体装饰工程完成、并符合租户入住条件起,即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止
在本合同到期前的 15 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 个月
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三、费用负担(一)本项目的宣传推广费用(包括电视广告投放、户外广告投放、网络媒体广告投放、印刷宣传材料、楼书等)由甲方自主支付;(二)具体租赁招商工作的开支及人员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租赁价格(一)租赁基价(本代理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 元/平米每套,物业费为 元/平米/月,乙方可视市场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
甲方所提供的销售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租赁基价(本代理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 元/平米/套月(起租期 ()年),乙方可视市场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
甲方所提供的租赁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代理佣金及支付乙方代理租赁佣金为所租 房号 价目表成交额第一个月的租金总额的 100 %提取,乙方实际租赁价格超出租赁基价部分,乙方按成交额的 %取,租提赁代理费由甲方以现金形式或支票形式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等代理期限结束后一次性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