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 二、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信任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假如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民二终字第 124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传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辉,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负责人:张长弓,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邹院昌,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昊天,北京金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机场公司)、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高法民二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树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沙玲、周伦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24 年 10 月间,崔绍先(时任深圳机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董事,主持深圳机场公司的日常工作)使用深圳机场公司的公章以深圳机场公司名义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 1.3 亿元的银行承兑合同。贷出的 1.3 亿元被转入由张玉明任董事长的西北亚奥信息技术公司 (以下简称西北亚奥公司),由西北亚奥公司开出汇票在湖南岳阳农行贴现。2024 年 3 月,崔绍先使用深圳机场公司的公章以深圳机场公司名义与上海浦东进展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贷款 1.6 亿元的合同,以该 1.6 亿元贷款偿还了前笔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