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冯长荣与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 511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长荣
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可,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登
上诉人冯长荣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 277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公路 168 号 4-60 房(建筑面积 45
91 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商业)是冯长荣所有的物业
据《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记载,上述房屋所有权来历是冯长荣于 1992 年向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
另据东华物业公司提供的、于 2010 年 7 月 27 日从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调取的《补办报建原批文内容摘要》显示:(89)建字第 734 号广州五羊新城购物中心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据房产登记号为统字 210759 号的《广州市房地产产权情况表》及《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记载,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公路 168 号房屋一座,7 层,建筑面积 17558
3987 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商业,1989 年新建,权属人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华物业公司是具有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
1998 年 1 月 1 日,东华物业公司(为乙方)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甲方)签订《住宅小区(大厦)委托管理合同书》,约定:为保障住宅小区(大厦)的房屋及其设备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