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诚实信用地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约。如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拖欠费用总额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30 天仍没有按约定支付承包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经营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擅自转包车辆的,甲方有权解除经营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含聘请驾驶员)违反有关规定,运管机构对甲方给予处罚或者质量信誉考核扣分的,甲方根据扣分结果,每扣 1 分给予乙方 20 元罚款。因乙方多次违章、严重违章致使甲方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乙方无故不根据规定参加一年一度的轮训或者安全例会的,每缺一次处以 100 元罚款。 (六)乙方聘请驾驶员未向甲方报备的,每次处以 100 元罚款。 (七)因甲方原因办理相关营运证照不及时、代缴纳税费不及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第一款解除本合同。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期满前 30 天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经营合同。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