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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刘必荣、贺见芬等与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盛房屋动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沪二中民(行)终字第 4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必荣。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见芬。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维龙。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咏平。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云飞。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见明。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献萍。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见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盛房屋动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伟。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虹,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必荣、贺见芬、肖维龙、贺咏平、肖云飞、贺见明、贺献萍、贺见麟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4)普民(行)初字第 3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见麟(兼其他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川公司”)、上海中盛房屋动迁有限责任公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坐落于本市普陀区光新路光新村 XXX 号底层北间房屋(以下简称“被拆房屋”)系私有房屋,房屋原产权人为刘必荣、贺见芬、肖维龙、贺咏平、肖云飞、贺见明、李才英。李才英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报死亡,其子女为贺见芬、贺咏平、贺见明、贺献萍、贺见麟。被拆房屋内在册户籍人口为 7 人,即刘必荣、贺见芬、肖维龙、贺咏平、肖云飞、贺见明、李才英,均为 2024 年 10月 16 日迁入被拆房屋。被拆房屋内核定人口为 0 人。2024 年 7 月 20日,昊川公司依法领取了拆许字(2024)第 3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包括被拆房屋在内的地块实施拆迁,进行建民村旧区改造(第四块)项目建设。2024 年 10 月 18 日,昊川公司(甲方,拆迁人)、中盛公司(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刘必荣、贺见芬、肖维龙、贺咏平、肖云飞、李才英(乙方,被拆迁人)的委托代理人贺见明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乙方所有的房屋座落在光新路光新村 XXX 号底层北间,房屋类型旧,房屋性质私(房),建筑面积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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