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办公用品及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加强公司办公用品及设备的管理,防止资产的损坏和流失,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赔偿界定第一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办公用品及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办公用品及设备损坏;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办公用品及设备至损;3
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4
擅自将办公用品及设备携带出办公场所造成损坏或丢失;5
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办公用品及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办公用品及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开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1
因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不可预见的特别原因坏损的;2
由于办公用品及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3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二章 赔偿办法第三条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低值办公用品及设备的损坏或丢失,赔偿标准为:办公用品及设备使用期赔偿比例办公用品办公设备1~3 年25%-90%20%-70%3~5 年15%-50%10%-40%5 年以上10%-30%5%-20%注:1
办公用品及设备使用期,指办公用品及设备购置至损坏丢失的时间间隔
赔偿比例,指占办公用品及设备原值的比例
购置日期及原值按办公用品及设备档案记录的日期及购置金额计算
办公用品指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设备指计算机、打印机等
根据办公用品及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坏丢失原因、损坏程度、责任人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在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作赔偿处理决定时,确定具体的赔偿比例,并报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四条 单价 2000 元以上办公用品及设备(即固定资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办公用品及设备不适用本条,先由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