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及作业票证管理制度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2 引用标准 HG23011_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 定义 本标准采纳下列定义。3.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3.2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 GBJ16-87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4 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别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4.1 特别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4.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别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实行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 HG 23012、HG 23014 的规定。5.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别危险动火作业管理。5.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5.1.4 凡在处于 GBJ 16 - 87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下载后可任意编辑5.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实行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5.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实行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