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转载] 劳动者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 补偿金, 劳动者, 经济, 纳税近日,有朋友问起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纳税,这个问题很好,也是一个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法律陌生点,故在此举例说明,与各位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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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9 u# c$ f) D: a$ ^2 q案例: 王某于 1997 年 12 月应聘于北京 A 公司(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签订了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人力资源经理职务,月工资为 5600 元(注:高于企业的平均工资)
2002 年 8 月 7 日,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其 5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8000 元,但是必须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再支付
$ {1 p1 p) Y' T& O1 王某不同意公司的这种做法,她认为公司支付给她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并没有达到纳税标准
于是,便与公司交涉,在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王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公司在仲裁庭上出示了代扣经济补偿金的文件依据,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 178 号)
根据此通知的规定,单位代扣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是正确的
% ~* C$ B) 然而,王某的代理人向仲裁庭提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 1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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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此通知的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 2001 年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为 54276 元,而王某的经济补偿金只有 28000 元,显然属于免征个人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