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派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2024 年 8 月 1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公司向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派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派出人员”),是指由本公司以股东身份向全资子公司指派或向控股、参股子公司推举并经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就任/董事会聘任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向全资子公司指派的执行董事、监事及决定指派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包括输液事业部制全资子公司财务主管人员); (二) 向控股子公司推举,经该公司股东会选举就任的董事、监事及经该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 向参股子公司推举,经该公司股东会进行就任的董事、监事
2 第三条 派出人员受本公司指派或推举,对所任职子公司和本公司负责
派出人员参加所任职子公司的决策时,代表本公司的立场,执行本公司的意志,在维护所任职子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条 本公司输液事业部(以下简称“输液事业部”)根据双鹤药业颁布的制度及决议,有权向其所属的子公司派出包括财务主管人员等在内的人员,并在派出决定作出后及时向本公司履行报备义务, 具体程序/流程由输液事业部另行制订制度予以法律规范,该制度报本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第五条 为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统一管理,本公司总裁有权在其每一届就任后提出对全体派出人员的集中调整方案,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根据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