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 为了提高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对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作
第六条 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讨论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体育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