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甲方(出租人): 证件号码: 乙方(承租人): 证件号码: 丙方(居间人):北京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1107652024611(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房屋租赁及委托丙方提供居间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三方在履行合同中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房产证登记或购房合同记载为准),随房一并出租室内设施、家具、电器及办公用具(详见物业交接单)
第二条 房 屋租赁用途 该房屋租赁用途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房屋租赁期限为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及全部设施、物品,乙方保证如期交还
若乙方有意续租,应在本合同期满 30 天前书面提出,征得甲方同意后,三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居间合同》
第四条 租金1、租金每月为人民币 元,租赁期内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租金按 交付:第一次租金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日内交付,第二次于 年 月 日交付,第三次于 年 月 日交付,第四次于 年 月 日交付,租期较长的按上述交付日期类推,交付日期如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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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交付方式:□乙方交付现金,甲方直接收取;□甲方在银行开立帐户,乙方按期向甲方支付
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据
第五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1
本合同签订后在起租前,乙方向甲方交付 月房屋租金作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保证金作为乙方不损坏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不丢失家具、电器、物品和不拖欠水、电、燃气、收视、电话及上网等费用的保证
保证金不充抵末期租金,合同期满,乙方结清全部费用,甲乙双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