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通知2007 年 7 月 11 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为加强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法律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颁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五月九日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对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根据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 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老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老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养的职业培训规划,实行措施予以扶持,鼓舞民办培训学校依法进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