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舞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在本市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24]2772 号)、《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24]117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指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即以节能服务机构投资为主,与项目业主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来收回项目投资、取得收益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服务机构,是指提供节能改造、节能技术和产品、节能咨询等服务,并从节能服务中取得收益的法人单位。项目业主单位,是指接受节能服务,并主要以节能收益支付节能改造成本的被改造单位。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支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对象及方式第四条 资金支持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实施细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五条 申请支持的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项目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政策;(二)节能服务机构投资占总投资超过 50%,节能服务机构和项目业主单位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分享节能收益;(三)项目合同金额超过 50 万元(含),项目实施后,按可比口径计算,年节能率达到 15%(含)以上,或年节能量 400吨(含)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安装能源计量器具,并能在项目合同有效期内均可持续计量和检测;(五)项目需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或产品。试点的公共机构用能系统改造项目不受第(三)款限制。第六条 申请支持的节能服务机构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节能产品销售(或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其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超过 50%;(二)注册资金 500 万元(含)以上,项目合同期内可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良好的信用记录及其他必备条件。第七条 资金支持方式为节能奖励或贷款贴息。节能奖励方式按项目年节能量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为每节约 1 吨标准煤补贴 500 元;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200 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推广试点示范项目不受此限制。贷款贴息方式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