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马 xx 诉陈 xx 房屋买卖合同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一)首部1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4)海民初字第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一中民终字第 9544 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双方被告(上诉人):马 xx
委托代理人:宋 xx,北京市海淀区 xxxxxxx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陈 xx
委托代理人:陈 xxx,无业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金川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爱红;代理审判员:李晓龙、万丽丽
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24 年 6 月 8 日
二审审结时间:2024 年 9 月 11 日
(二)一审情况1
一审诉辩主张(1)原告诉称我于 1989 年 3 月 31 日将诉争房屋以 22 000 元的价格卖予城市居民马 xx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现起诉要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马 xx 腾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肖家河河北新营 13 号南院内北房 5 间、西房 1 间、西门道房 1 间、东房 2 间、南房 1 问、海棠树 1 棵及院落;3)本案由马 xx 负担
(2)被告辩称我与陈 xx 在 1989 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为居民身份,合同约定只涉及地上物的买卖与宅基地的权属无关,双方的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进行了买卖保证申请、经过审批、缴纳相关契税、取得房屋,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且买卖合同无效和腾退房屋不应属于同一诉讼,请求法庭驳回陈 xx 的诉讼请求
一审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89 年 3 月 31 日,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