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逸仙专修学院与北京华夏方舟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一中民终字第 14154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逸仙专修学院,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 法定代表人王子恺,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城,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洋,男,1963 年 8 月 30 日出生,汉族,北京逸仙专修学院副院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夏方舟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静淑东里六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剑峰,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凤玲,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喆 上诉人北京逸仙专修学院(以下简称逸仙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夏方舟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方舟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4)大民初字第 473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郭勇担任审判长,法官韩梅、张印龙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逸仙学院的委托代理人赵海城、汪洋,被上诉人华夏方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剑峰、李凤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夏方舟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24 年 4 月,逸仙学院与华夏方舟公司联系,称其是经教委正式登记的民办院校,具备办学和开展合作项目的主体资格,并承诺由其办理招生、办学及广告的审批手续,有意与华夏方舟公司合作。于是,2024 年 4 月 14 日,原逸仙学院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意向书》,期限为 4 年。约定逸仙学院认同并授权华夏方舟公司开展自学考试各个专业的招生及教育培育工作。华夏方舟公司有权冠以逸仙学院法定名称和校标从事教学经营和社会宣传。逸仙学院应为华夏方舟公司颁发授权和聘任书。同时约定,华夏方舟公司每年向逸仙学院支付进展基金、管理费、冠名费共计 15 万元。合同签订后,华夏方舟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逸仙学院支付了 15 万元。之后,华夏方舟公司投入 300 多万元开展校务工作,2024 年总共招收了 203 名学生。2024 年 7 月,逸仙学院单方面声称双方签订的合同违法,要求终止合同。此时,华夏方舟公司才知道双方之间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逸仙学院的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华夏方舟公司与逸仙学院于 2024 年 4 月 14 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意向书》无效;2、逸仙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