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民二终字第 71 号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终审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马敬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诗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庄镇狼垡二村开发区一号院
负责人:于占武,该工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邹瑾,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金玉,原北协三处职工
上诉人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北协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以下简称原北协三处)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高民初字第 91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剑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百灵、代理审判员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审查明:1984 年初,于占武等退休人员成立了一个建筑工程队,最初挂靠于北京市密云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后于 1984 年底,挂靠于北京市集体建筑企业协会咨询部(以下简称咨询部)
1985 年7 月,咨询部更名为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该工程队改为“北协三队”
1993 年 12 月 15 日,经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批准,该集体经济组织被更名为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即原北协三处
1991 年 1 月 17 日在《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管理施工队办法细则》中对施工队有以下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各施工队在公司的领导下,实行两级管理、两级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施工队对公司负责;第十条规定:施工队每月应按规定向公司上缴综合管理费,作为公司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开支,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