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临床路径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技术管理委员会、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和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分别简称“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和“实施小组”)。 第四条 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二)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 (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 (四)审核临床路径文本; (五)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 (六)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第五条 指导评价小组由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指导评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二)制定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 (三)对临床路径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 (四)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单位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评价小组工作。 第六条 实施小组由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相关科室的医务人员任成员。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 (二)负责提出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建议,并同药剂、检验及财务等部门共同制定临床路径的文本; (三)结合临床路径实施情况,提出临床路径文本的修订建议; (四)参与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价与分析,并根据临床 3 路径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第七条 实施小组设立个案管理员,由临床科室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担任。个案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实施小组与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的日常联络; (二)牵头临床路径文本的起草,指导经治医师分析病人变异情况; (三)指导每日临床路径诊疗项目的实施,加强与患者的沟通; (四)根据临床路径实施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本科室医护人员对临床路径修订的建议,并向实施小组报告。 第三章 临床路径的开发与制定 第八条 医疗机构一般应按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