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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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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牛雨莲10/20/24目录本罪客体1客观方面2主体3罪与非罪的区别5共同犯罪6既遂与未遂710/20/2448主观方面本罪与受贿罪的区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受贿罪)10/20/24侵犯的客体关于本罪的客体:简单客体的观点有:1,职务廉洁说2,管理活动说3,国家管理秩序说。复杂客体的观点有:1,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和信誉,还有他人的财产的所有权。2,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的秩序受到干扰。3,侵犯的客体时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是关于本罪侵犯客体的几个观点,但现在学界通说认为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又损害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中第一款中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于职务的认定:就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规定是为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但是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规定,参照对比应该就是1: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即依照规定属于该人担任职务范围内所享有的主管、分管、决定以及经办某种事物的权利:2: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后面的这个其实并不存在职责上管理和支配的权限,因此,不能属于本罪说的职务上的便利。所以本罪中的职务便利和劳务便利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单位事务,具有职务上所赋予的独立支配的权利的,属于职务上的便利,对单位事务并无直接控制与独立支配的职责与权利,则属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2008年两高《意见》中就“医生利用处方权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按非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此处的处方权教学活动并不属于职务上的活动,它是一种劳务活动,是一种从事生产或社会服务的职业活动,是为履行职业义务所为,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两高的意见从这就可以看出职务的范围应宽于受贿罪的职务范围。职务便利与劳务价值竞合的关系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双重身份,其业务行为同时涉及职务便利与劳务价值,出现职务与劳务的竞合。对于行为主体职务与劳务竞合的受贿案件,应当严格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所依托的基础性资源。如:某医院医生与某药品生产单位销售代表存在长期的商业贿赂交易关系,以开药数量为依据收取药品回扣。同时,该医生以这些药品的临床实践为依据为该药品生产单位提供用药情况调查报告,为药品生产单位研发新药提供调查报告,为药品生产单位研发新药提供参考。销售代表将调查劳务费计入药品回扣款中同意给付。在这种职务行为与劳务行为混同的情况下,难以区分,而且也有观点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取的费用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相关的,即使此类“劳动所得”来源可疑的,也不能够将其计入受贿数额。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与劳务交织的状况下收受财物,如何不在刑法评价中讨论上述问题,可能会存在司法认定精细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所以,有学者认为以上情况应当结合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财物的主观内容与客观基础判断受贿性质。1、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取财物过程中没有就劳务报酬与相对方达成共识的,案发后以此作为辩解的,不饿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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