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云 南 省 县 域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 (试行) 为保证我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云政教督﹝ 2014﹞ 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云教﹝ 2013﹞ 12号,以下简称《办学标准》)和《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 2012﹞ 1号),制定本细则。 一、评估内容及标准 (一)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 按照云南省《办学标准》所列指标及要求,评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重点评估生均占地面积等 10项指标,具体指标及标准以《云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评估指标及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标准》)为准。10项指标中,7项及以上达标的,认定学校初步达标;8项及以上达标的,认定学校基本达标。 (二)校际间均衡状况 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和国家统一计算公式,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等 8项指标的综合差异系数,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臵教育资源的情况。 2 (三)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所列内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具体指标及标准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初步)均衡县(市、区)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表Ⅳ“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为准。 (四)公众满意度调查 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附件3)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按照《申报表》表Ⅵ“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要求进行统计分析。 (五)评估标准 1.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县(市、区) (1)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初步达标; (2)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0.70、0.60; (3)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 80分以上; (4)公众满意度调查得分 75分以上。 2.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 (1)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标; (2)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0.65、0.55; (3)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 85分以上; (4)公众满意度调查得分 85分以上。 3 二、评估认定程序 (一)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