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修改后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统一了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规定对普通民事案件采用了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的原则,以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
规定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第一级案由下,考虑到体系的完整和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等因素,划分了30个第二级案由
在第二级案由下列出了实践中最常见的和广泛使用的第三级案由共 361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 10月 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 2008年 4月 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
现将《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 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
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