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合同的担保合同法总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民法基础理论教研室中南大一、债的担保的一般概述(一)含义:债的担保,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为确保债务履行、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
(二)类型:为促使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民法设有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
1、一般担保:债务人以自己全部财产(现有或将来取得)担保债务的履行,体现了无限责任
•民事责任:义务人在违反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时,承担法律课加的不利后果,属于债的一般担保
2、特殊担保,约定或法定,在主债权和债务关系之外,又成立新的担保法律关系,以第三人的一般财产或债务人、第三人的特定财产,进一步保障原债权的实现
---债的特殊担保,既能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其义务,又能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因故丧失履约能力时迅速而有效地实现其债权
一种积极有效措施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属于特殊担保
中南大二、债的担保体系债的担保特殊担保一般担保判令赔付强制执行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所有权保留保证抵押质押留置让与担保定金优先权中南大三、债的担保的特征1、从属性:指担保之债的成立、变更、效力、范围、转让、消灭,均依附主债2、补充性:债的担保只有在其担保的债务不能清偿时,才有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执行担保财产)
(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财物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得不到清偿)3、相对独立性:法律关系不同、担保无效不影响主债、有自己变更消灭的原因中南大四、特殊担保的种类1、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1)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他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担保的担保形式,主要指保证
(双重一般担保)(2)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形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直接就该特定财产价值优先受偿
主要是抵押权、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