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山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矿山范围内的相关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1 公司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对隐患排查工作进行领导和策划;3
2 公司矿山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档留存;3
3 各工段或班组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组织实施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 隐患的分级1)事故隐患的大小: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事故隐患的管理级别:隐患的整改管理分三级,即公司、分厂级、工段级
凡工段内无力整改的隐患属分厂级;分厂无力整改的属公司级
2 排查范围4
1 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4
2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3 排查方法4
1 领导小组矿山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任组长,分厂负责人任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