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其法律后果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同预期及最终责任承担,特别是在工程造价和工程款的认定、工期索赔、质量索赔、违法所得处理和违约责任承担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下面逐一对此进行分析: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的基本原则及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做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规定了无效合同处理的基本原则,即首先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其次适用折价补偿原则;同时无效合同还适用过错赔偿原则。以上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当然适用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但是,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建设工程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在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因而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适用折价补偿的原则,同时适用过错赔偿原则。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院对无效工程合同的处理就是采用了折价补偿原则,只是对于已完工程的折价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对工程价款结算的影响司法解释第二条确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对工程款实行折价补偿的基本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对此有人认为这实际上承认了无效合同的有效性,即无效合同有效化的处理原则,但是笔者认为该认识是错误的,没有正确理解该规定的含义,笔者认为对该规定的正确理解应该是:第一、该规定是参照而不是按照合同约定,所以,并没有承认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约定的完全有效性以及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力,更没有承认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所以整个合同仍然是无效的,并没有承认其有效性。更为重要的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最准确的理解应该是相当于双方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折价标准达成的协议,所以仍然是适用折价补偿的基本处理原则,而不是承认合同约定的有效性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第二、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赋予承包人的选择权,承包人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