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医疗服务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救济韩世远民商法前沿之私法论坛演讲题目: 医疗服务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救济演 讲 人: 韩世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 持 人: 程 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时 间: 2024 年 6 月 10 日(星期五)晚 19:00地 点: 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 B501 法学院学术报告厅主持人:同学们,晚上好!今日非常荣幸地邀请到清华大学法学院韩世远教授来给我们作讲座。韩老师演讲的题目是《医疗服务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救济》。对于韩世远教授,我想大家都不陌生。韩老师是我国著名的青年法学家,他的主要讨论领域是合同法;前不久韩老师出版的《合同法总论》一书受到广泛好评,并被中国法学会民法学讨论会评为优秀成果奖。此外,韩老师在 2024 年 11 月获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韩老师开始精彩的报告!(掌声)主讲人:非常感谢程啸博士的介绍,也非常感谢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讨论中心的邀请。今日能够在此与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同学就医疗服务合同的问题做一些沟通,应该说是一件非常荣幸的事情。前一段时间我个人就相关的问题作了一些思考,今日想提出来与在座的同学进行沟通,当然一些想法也不见得很成熟。这个报告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一则关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来做思考的,案情我作了一个简要的整理,以此作为基点,我们来进行讨论。首先简要地介绍一下案件: 妻 X1 与夫 X2 因生育障碍到 Y 医院就医,2002 年 9 月 9 日,两 X 与 Y 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治疗协议和须知”(以下简称“协议和须知”)。人工辅助生育存在多种治疗技术,IVF(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和 ICSI(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都是人工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协议和须知”中没有明确约定 Y 医院将实行哪一种技术为两 X 进行治疗。但 X1 交纳的检查费为 5400 元,与 Y 医院举证的 ICSI 技术的收费标准中前三项相加的数额相符,而 X1 交费时 ICSI 技术的收费项目中最后一项相应的医疗措施尚未进行。Y医院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亦认可 Y 医院根据 ICSI 技术的收费标准收取了医疗费。Y 医院举证的 2002 年 9 月 9 日“IVF 促排卵治疗记录单”中也记载了“拟行治疗”为“ICSI”。因此,虽然原、被告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何种技术进行治疗,但是综合分析以上证据可以认定,两 X 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