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24-4-1执行日期:2024-5-1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章,作为第二章,修改为: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作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将第二十七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和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各类开发区、风景旅游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共绿地、公园、飞机场、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四)镇(乡)、村由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六)沿街门店的卫生责任区,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七)建设工程单位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八)新建道路、养护中的道路、河道、缓洪池、汾河沿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九)铁路、公路沿线,由铁路、公路部门负责; (十)已征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开工建设的,由土地使用单位负责。 根据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应当保持市容洁净,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现象;保持环境卫生洁净,无积存垃圾、暴露垃圾,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制止无效时,可以要求市或者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责任人。“ 二、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临街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单位、个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