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41 号),为完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任务,扎实推动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确保实现“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估工作根据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目标导向、突出重点、易于操作、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评估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评估内容为任务与措施落实情况、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评估采纳百分制评分法,满分 100 分
考核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评估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80 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 分以上、80 分以下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其中,“合格”的前提条件是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和累计进度目标均如期完成
未完成以上两项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论总分是否超出 60 分,考核评估结果均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评估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五年规划相对应,五年为一个考核评估期,采纳年度考核评估和期末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考核评估期的每年下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评估期结束后的第二年下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考核实行以下步骤:(一) 考核对象自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省级人民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准备考核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料,填写“数据核查表”,开展自评估,并于每年 7 月底前将自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进展改革委
(二)初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