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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外购销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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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单位对外购销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一、 单位对外购销合同中常常出现大量的严重的法律风险 本人做十多年专职律师办理了大量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办理的这些购销合同案件中,数额有大有小,有的达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合同的类型有的是格式合同,这种格式合同大都是单位作为销售方较常用的,大多数合同是针对销售时临时约定的,很多合同因非法律专业人士拟定,而往往约定不清,甚至遗漏重要条款,有的甚至是对方设定了合同的陷阱,从而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本人就今年 2024 年办理的二十多个购销合同案件中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件,就其中涉及几点重要的法律风险问题,呈现给大家以警之:二、 案情介绍 2007 年 12 月 17 日,上海巨诺公司与上海罗符大酒店的二楼罗符食府负责人程忠签订了合作协议(此合同实质为购销协议),约定上海巨诺公司每月送酒给罗符食府,下月 20 号前凭发货单结付上月货款,上海巨诺公司并向其派驻三名促销员,合作期限一年,程忠本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为上海罗符食府合同专用章(后经到工商部门查询罗符食府并无工商登记),上海巨诺公司也加盖了印章。 当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上海巨诺公司支付给罗符食府进场费 80 万元,而罗符食府负责一年要销售 800 万元量的酒水,合同双方签字及印章加盖和主合同相同,但在补充合同中,福安市八方计算机公司给予罗符食府提供了担保,并加盖了印章。此合同只履行到 08 年 6 月,因罗符食府经营不善,关门走人,不予清偿货款,共几个月累欠上海巨诺公司 438 万,上海巨诺公司为此被迫起诉。 本人作为上海巨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责无旁贷的担任起该案的代理律师,那么本案的被告是谁?他们又该怎样承担责任?他们是否具有对最后判决的执行能力?成为我办理此案的关键。本案涉及以下五个主体:程忠个人明显毫无履行能力;福安市八方计算机公司作为担保人也是远在福建省福安市的只有两人十多平方米办公区域的单位,也毫无履行能力;而罗符食府更是无工商登记,是程忠私刻的印章,是个不存在的单位;并且罗符大酒店及负责人也未在合同上加章及签字,而后在工商部门经查询确定,罗符大酒店在工商部门虽有登记,但无注册资金;罗符大酒店的上级法人单位是罗符实业有限公司。 我经过对此案复杂主体的关系及各责任承担主体和能力等案情的分析,遂起诉程忠为第一被告,罗符大酒店为第二被告,作为罗符大酒店的上级法人单位罗符实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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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外购销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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