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 XXXX 中心与被告黄 X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
llgarden
com/thread-547119-1-1
html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博民初字第 312 号原告 XXXX 中心法定代表人陈 XX,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 XX,XXXX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 X,男
原告 XXXX 中心诉被告黄 X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一鸣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蒋山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 XX 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黄 X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XX 中心诉称,原告于 2024 年 1 月 1 日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一份,原告将权属清楚的房屋一间租赁给被告经营,租期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止,租金 6000 元
租期届满后,被告拒不搬离,霸占房屋至今,且霸占期间未付租金,现房屋已成危房需收回重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2、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 6000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 6000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计至还清为止),并立即从原告房屋搬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陈 XX 身份证;上述 1-3 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4、英发【2024】8 号文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职务
5、博编发【2024】55 号文件,证明原告单位法人变更
6、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土地、房屋权属
7、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
8、房屋安全鉴定拫告,证明房屋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