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马某、盘某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
llgarden
com/thread-546515-1-1
html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长民初字第 243 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 90-1 号
负责人襡某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韬,广西Ⅹ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1954 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新兴二路,身份证号码:4504211954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被告盘某杏,女,1958 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新兴二路,身份证号码:4504211958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马某、盘某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 年 4 月 1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欣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林丽君、黄丽红参加的合议庭,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郭莹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梧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周某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盘某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行梧州分行诉称,被告马某因购买梧州市新兴二路Ⅹ号西堤新苑Ⅹ号楼Ⅹ单元Ⅹ号商品房资金不足,向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原告根据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原告以贷款人的身份与被告于 2024 年 10 月19 日签订了(2024 年)梧中银零房委贷字第ⅩⅩ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由被告马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42000 元,借款期限为十年(即 120 个月),贷款利率与计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确定,订立合同时的月利率为 3
375‰,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方法,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