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反垄断法的适用与豁免——兼论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存与废来源:法学 2024 年第 7 期 作者:张晨颖 日期:2024 年 04 月 21 日 浏览:【摘要】 烟草专卖制度的存废之争已经成为我国反垄断立法关注的焦点之一
目前世界各国均承认某些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条款的行为,由于其符合免除责任的规定而排除适用相关禁止条款
在我国现阶段,烟草行业应当适用反垄断禁止的豁免制
在立法技术上,可借鉴美国法,在反垄断基本法之外以特别法的形式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定豁免的行业,对我国当前的烟草专卖制度进行循序渐进的变革
【关键词】 反垄断 行政垄断 豁免 专卖制度 从法律规定及机构设置来看,我国的烟草行业实行的是垄断经营,即国家垄断、地区性行政垄断
对此,有学者认为烟草专卖制度应当纳入《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范畴,予以取缔; [1] 也有学者认为烟草专卖制度为稳定财政收入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 虽然是行政垄断,但应当适用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排除反垄断法在烟草专卖中的适用
2024 年 6 月《, 反垄断法(草案) 》已经国务院通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值此,讨论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与豁免在烟草专卖制度中的应用,无疑具有实际意义
一、垄断法禁止与豁免的适用原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市场管理法规的日益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也备受关注
反垄断法的制定与适用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甚至被称为“市场经济的自由宪章
”因此,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被广泛应用
与此同时,各国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了适用豁免的情况,即原则适用与个别豁免并存
(一) 行政垄断的性质认识 从酝酿时起,对于行政垄断是否应当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
对于行政垄断造成的消极市场影响已然不存在争议,其客观效果是限制竞争,破坏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
但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