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发包人以【高估冒算】为由要推翻已达成一致的结算书,怎么办? 【典型判例 12】 1992 年 6 月 13 日,长城开发与启航建工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是化工码头、杂货码头及驳岸工程,工程总造价为 1695 万元,在承包范围内包干使用,包工包料。 1992 年 7 月 15 日,启航建工进场施工。 1992 年 10 月 8 日、9 日,长城开发与启航建工召开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对化工、杂货码头标外增加项目进行了约定。设计单位没有列为参加单位,启航建工、长城开发及其上级单位港务局参加了会议。 该份名为((设计修改补充会议纪要》的文件,实际上是一份工程发包合同。该纪要约定:标外增加项目包括管道支架、化工杂货码头值班平台以及围堰工程,启航建工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编制预算;设计修改部分由启航建工编制预算后报长城开发修改。 该标外工程实际于 1992 年 7 月 5 日开工,1993 年 5 月 28 日竣工。 1994 年 3 月,经工程结算,并经建行审核,标外工程造价为 2665688 元。 长城开发在工程结算审查定案书上签字同意建行审核意见,但始终未付款。启航建工多次追讨,长城开发以标外工程结算存在重复计算及冒算为由要求修正结算书,双方协商无果后,启航建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答】 就这个案件来看,1、建行作为专业机构,审查了结算报告,没有提出异议;2、业主也审查了结算报告,也没有提出异议;3、【高估冒算】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欺诈行为,导致的结果可能是让发包方产生重大误解,也可能使合同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在一年内申请撤销或变更。签订结算书后一年内,业主也没有依法提起撤销或者变更诉讼,法定权利消灭。4、业主没有证据证明有高估冒算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业主承担责任。关于【高估冒算】应视为发包方让利。即使弄错了,这也是应该承担的结算风险。在报价时承包人承担了工程量清单漏项、偏差、错误计算等报价不完整的风险,现在发包人承担结算风险也是公平的。【假如发包方想推翻这个结算书:有四个途径】一是双方协商变更;二是行使《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的撤销、变更权,在一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变更,理由是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高古冒算】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要由发包方举证,这个一般很难做到;再者显失公平也没有评判标准;三是依据《合同法》第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