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抵押担保合同 编号(280031408200073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抵押权人特提请抵押人对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抵押权人(全称):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抵 押 人(全称): 1
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确保借款人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2800311408200073 的借款合同 (下称主合同)的有效履行,抵押人同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抵押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宾馆装修流动资金,本金数额(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详见编号 【 2024 】 033 号 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上述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叁仟陆佰伍拾捌万陆仟贰佰元,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一)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二)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三)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四)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的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五)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六)抵押物不存在其它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七)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