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案例分析及风险警示 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的验收及违约条款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务与资产管理部 2024 年第 1 期案例分析为《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验收及违约条款》,共由五部分组成:一 、案例背景二 、案件争议焦点三 、法院裁判四 、以案释法1、为何交货期为 2024 年 8 月 30 日,法院却判决 2024 年 8 月30 日为应付款之日
2、为何买方主张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
五、风险警示1、明确验收期限,举一反三示例;2、应约定适当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处理案件时应注意各项权利行使时间;4、普通民商事案件中的常用期限归纳整理
一、案例背景 2024 年 7 月 23 日中船重工鹏力(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卖方)与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讨论院有限公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买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 第一条:合同总金额 424650 元; 第二条:卖方应在 2024 年 8 月 5 日前交付货物至攀枝花学院项目现场; 第三条: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 90%,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一年内支付; 第五条:若延迟交货,一天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第七条:本产品将应用于买方生产的变压器或其他电力设备产品,最终验收地点在用户现场,以用户验收合格为准
合同附则第五条:质量保证期约定为验收合格 2 年; 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一项:如卖方不能按期交货,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额或当批订单总额 1%/天的违约金
卖方在接到买方所索赔通知后 7 日内将违约金汇付买方或者由买方在卖方的应付款中直接核减; 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五项: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卖方承担逾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中船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将光伏汇流箱 49 台,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直流配电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