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案例分析及风险警示 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的验收及违约条款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务与资产管理部 2024 年第 1 期案例分析为《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验收及违约条款》,共由五部分组成:一 、案例背景二 、案件争议焦点三 、法院裁判四 、以案释法1、为何交货期为 2024 年 8 月 30 日,法院却判决 2024 年 8 月30 日为应付款之日?2、为何买方主张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五、风险警示1、明确验收期限,举一反三示例;2、应约定适当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处理案件时应注意各项权利行使时间;4、普通民商事案件中的常用期限归纳整理。 一、案例背景 2024 年 7 月 23 日中船重工鹏力(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卖方)与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讨论院有限公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买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 第一条:合同总金额 424650 元; 第二条:卖方应在 2024 年 8 月 5 日前交付货物至攀枝花学院项目现场; 第三条: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 90%,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一年内支付; 第五条:若延迟交货,一天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第七条:本产品将应用于买方生产的变压器或其他电力设备产品,最终验收地点在用户现场,以用户验收合格为准。 合同附则第五条:质量保证期约定为验收合格 2 年; 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一项:如卖方不能按期交货,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额或当批订单总额 1%/天的违约金。卖方在接到买方所索赔通知后 7 日内将违约金汇付买方或者由买方在卖方的应付款中直接核减; 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五项: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卖方承担逾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中船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将光伏汇流箱 49 台,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直流配电柜 2 台和沟通配电柜 17 台送至四川攀枝花市。自货物交付后至本案起诉时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2024 年 10 月 9 日中船公司开具金额总计 424650 元的发票,并交付中电公司。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电公司以没有验收未到付款期限为由迟迟未支付任何货款,并要求追究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2024 年 9 月中船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中电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二、案件争议焦点1、中电公司未组织验收,付款条件是否成就?2、中船公司逾期交货,是否直接在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三、法院裁判结果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