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法复习资料汇总一、简答题 1.试述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合同订立阶段的表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相互负有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包括忠实、相互照顾和协助、不欺诈、遵守允诺等义务。2.简述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及其生效的条件。 免责的债债务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3)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3.比较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 (1)不成立是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未成合意;无效是指合同内容违法。(2)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意志,合同条款欠缺也可解释补漏;合同效力体现国家意志,内容违法无效不可通过解释有效。(3)即使不成立,也可通过实际履行达成合意;无效合同不得履行。(4)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审查是否成立;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是否无效。(5)合同不成立可能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有行政、刑事责任。4.简述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买卖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的合同,而承揽合同也往往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两类失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 但两者的区别是主要的,体现在: (1)承揽合同属于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转移财产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买卖合同则是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是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应该交付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二、论述题1.试述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 合同权利,又称为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第一、合同债权请求权。 第二、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第三、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第四、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五、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称为不完全债权。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法律对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