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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 150 型号的水泥100 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
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 50 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 100 吨 150 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原告将 50 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
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本案不同观点 对本案中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存在着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
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
实际上已表示,只要原告有货,它就将购买,这是对原告发出的购买水泥要约
而原告发送水泥,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并未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并非是一种要约,只是要约邀请,而原告送货,实际上是一种要约行为,据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如被告拒绝收货,表明它不同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已购成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将派人前往购买",因此,合同的交货方式应是买方自提,而非买方送货
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而主动送货,显然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因此,被告有权拒绝收货
案情 2柯达公司在其网站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