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4〕5 号,2024 年 2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2 次会议通过,2024 年 5 月 13 日起施行) 目录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违约责任 六、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 2024 年 2 月 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2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5 月 13 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酬劳,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酬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