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 密 协 议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署:甲 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传 真 :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传 真 : 为就 项目/事宜进行合作(以下简称“合作”)的目的(以下简称“协议目的”),在双方进行项目评估、磋商及合作的过程中,一方有可能向另一方披露其专有的、非公开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和技术资料等保密信息。为了保护双方各自的商业利益,经友好协商,就保密信息的保护等相关事宜,双方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本协议中,披露信息的一方和接收信息的一方分别简称为“披露方”和“接收方”,披露方和接收方中的一方可称为“一方”,双方统称为“双方”。 1 / 6AUTONAVI/202402_LEGAL_S001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保密信息的定义和范围1.1本协议下的“保密信息”是指:在为达到协议目的进行评估、磋商、谈判 、合作的过程中,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的任何有关披露方业务、财务、技术等方面的非公开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绘图、设计、接口程序、解说性的图纸、说明、规格、软件、软件源代码、模型、工艺、样品 、客户名单、营销资料、财务数据等。有关双方合作进展和状态的任何信息以及合作双方的未来进展计划也属于本协议下所定义的保密信息范畴。 1.2保密信息可以书面、电子、其他有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供。1.3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不包含以下信息:1.3.1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前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在披露后,非因接收方的违约行为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1.3.2接收方能够证明,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其已知悉并有权处置的信息;1.3.3接收方从对披露方不负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或任何其他渠道合法获得的信息;1.3.4未使用披露方的相关保密信息,由接收方独立开发出来的信息;1.3.5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进行特别披露或使用的信息;1.3.6接收方能够证明披露方曾以无限制和非保密信息的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的信息。1.4尽管有本协议下约定的保密义务,有关司法、行政等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规则要求接收方必须披露的信息不受本协议下保密义务的限制。接收方在依据本款上述约定披露相关信息前,应当在知晓有关强制性要求后立即通知披露方,并尽全力取得有关司法、行政等国家权力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对所要求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