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肥拓佳投资进展有限公司与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合民一终字第 00922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拓佳投资进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昕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丁茜,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56897801-X
法定代表人:陈世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安杨,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益如,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拓佳投资进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庐阳国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4)庐民一初字第 0103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庐阳国资公司原审诉称:2024 年 3 月 16 日,合肥市庐阳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庐阳商控公司)与拓佳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庐阳商控公司将位于合肥庐阳区合瓦路与义井路交汇处的三栋房产(建筑面积合计为 11750
61 平方米)租赁给拓佳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 20 年,免租期 9 个月
租赁价格为:第一年度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以后逐年递增,每年在上一年度的标准上递增 3%
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在每个月 25日之前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2024 年 9 月 25 日,庐阳商控公司与拓佳公司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变更,双方签订了《变更协议》
该协议确认免租期从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根据该协议起租期为 2024 年 7 月 1 日
另,根据 2024 年 3 月 1 日合肥市庐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庐国资(2024)4 号文《关于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