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保险单号: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签署时间: 2024 年 1 月 1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甲 方: 地 址: 乙 方: 地 址: 签约地:北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员工补充医疗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保险协议构成1.1 本保险协议所附条款、保单、投保单及与本协议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经签署的书面协议等凡与本协议相关者,均为本协议的有效构成部分。二、 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2.1 甲方为投保人(下文中统称“投保人”)。2.2 乙方为保险人(下文中统称“保险人”)。2.3 被保险人为投保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在职职工及退休员工(下文统称“被保险人”)。三、 保险期间3.1 本协议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 2008 年 01 月 01 日零时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4时止。该保险期间构成本协议项下所指的“保险年度”。 四、 保险计划4.1 本协议的保险责任和费率标准详见下表:被保险人保险计划(保障地区范围:中国大陆地区) 单位:人民币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责任描述每人每保险年度保费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详 见 下述 保 险责 任 描述年绝对免赔额 500 元,赔付比例90%1080 元住院医疗保险金年绝对免赔额 0,赔付比例 90%具体的保险责任描述:被保险人保险责任:1)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支付 500 元 以上至北京市基本医疗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之间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保险公司按 90 %给付“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金”。2)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超过北京市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的部分,并在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 2 万元)内,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按 90 %给付 “大额门急诊医疗补充保险金”。3)小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支付 0 以上至基本住院统筹保险基金起付线(二次以上住院 650 元)以下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保险公司按 90 %给付“小额住...